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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昆明商会章程修改
2013-1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昆明市镇雄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主要由镇雄籍在昆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镇雄籍在昆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力量,为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出资出力;利用优秀的镇雄文化、传统的镇商美德和镇雄籍人才资源,为昆明的经济、文化建设做贡献;搭建商会各类平台,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信息科技咨询服务、业务技能培训服务、融资中介服务、产业或项目合作服务;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机制,为会员抱团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本会为昆明市昭通商会的团体会员,承认昆明市昭通商会的章程,享有昆明市昭通商会章程的权利,履行昆明市昭通商会章程的义务。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金源商务中心2号楼3B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积极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指导、协调、教育培训,提供商机和其他各种机会,给会员带来实惠和便利,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当地党委和政府的联系,向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和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开展与当地工商业界及其它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协作,拓展合作与经营渠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五)开展昆明和镇雄两地经济互动活动,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它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六)建立商会活动场所、信息平台、物流枢纽,开展昭通文化与昆明文化的研究与传播,为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镇雄籍人士在昆兴办的各类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组织。
本会为昆明市昭通商会的团体会员,加入昆明市昭通商会的会员,同时也可以加入昆明市镇雄商会,成为镇雄商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接受与镇雄籍企业有商务往来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组织的申请,成为镇雄商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接受在昆明市以外的镇雄籍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组织的申请,成为镇雄商会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意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为镇雄籍人士在昆兴办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及相关组织;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
(二)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考察、审查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四)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秘书长提请会长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严重违反商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
(二) 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
(三) 会员资格被取消的,其在本会的各种职务自行终止。
对注销会员资格的,收回或公示注销会员证,并停止对其提供的一切服务。
第十五条 对自愿申请退会或自动退会的,须在退会两年以后才能重新入会。重新入会按第九条入会程序重新考核,其中拖欠会费的须补齐所欠会费方可重新入会。
第十六条 本商会邀请热心于本商会工作的在昆昭通籍领导、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等各界人士担任高级顾问、顾问、名誉(荣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名誉(荣誉)会长由会长提名,相关会议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以上成员;
(三)审议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要时,经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组成人员由筹备领导组或会长常务会议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可提前或延后召开,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批准 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由筹备领导组或会长会议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四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分别组成“会长常务会议”、“会长会议”两级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决定和处理商会重要工作和问题,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长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含监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于本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德才兼备;
(五)70周岁以内;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四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筹备领导组或会长会议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筹备领导组或会长会议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筹备领导在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常务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常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常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常务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顾问委员会、融资项目发展委员会,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党团组织。
本会秘书处主持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内设办公室、会员发展部、法务部、宣传部、财务部。
第三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融资项目发展委员会及其党团组织的职责和内设机构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和岗位变动,可由其所在会员单位提出新的代表接替其职务,并报会长会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或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含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处理商会有关重要工作,在会长外出或离职其间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的职权;
(二)参加会长办公会,参与商会重要问题决策。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协助会长决定并处理商会重要工作;
(三)按照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参与商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下属实体公司的筹建、运作及管理等工作;
(四)行使副会长的其他各项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请会长批准秘书处及各职能部室工作人员薪酬方案;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秘书长缺位或外出期间由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委员会,监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四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筹备领导组提名,会长会议通过,监事长的产生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核、查阅本商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
2、检查本商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3、监督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4、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的行为与本商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商会与有关人员交涉,向会长及有关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5、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6、监事会会议每四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长组织。监事会应即时向会长及商会有关会议提供监事工作情况。
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商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本商会会长可提请会员大会改选。
第五章 选举办法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和监事长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名誉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会监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按本章程有关规定实行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选举和表决的相关会议由换届筹备领导组或会长会议推举的主持人主持。
第四十二条 选举和表决时实行总监票人制度,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四人。由主持人在候选人以外的会员中提名,相关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采用举手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选票应当载明候选人姓名、候选职务。选票选项应当包括同意、反对、弃权、另选四项。为便于计票,投票时,同意的不划任何符号,反对的打×号,弃权的打○号,另选他人的直写名字。
第四十五条 收回选票少于或等于发出选票,选举有效。选项填写少选或不选有效,多选无效。
第四十六条 候选人获得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当选。
第四十七条 本章未作专门规定的,以本章程其他章节关于选举或表决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及会费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利息;
(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秘书处报请会长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情况收取会费。会费一次性缴纳不再分年度收取。缴纳最低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 500万元
常务副会长单位:200万元
副会长单位:(含监事长、秘书长单位)15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3万元
理事单位: 1万元
会员单位: 0.1万元
会员单位自愿多交不受限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实行会费保本、增值,自由退费制度。会员所缴纳的会费商会确保年10%的回报率;会员享有商会利用会费依法投资增值的利润分配权。会长单位、执行会长单位和常务副会长单位承担退费本金及年10%回报率的连带退付责任。
第五十六条 商会日常费用在会费产生的收益中支付,按照会费收益纯利润2%-5%计提。按规定提取的会费收益除保证商会秘书处、顾问委员会、融资项目委员会等机构及其内设职能部室运转外,还需拔出一定资金保证商会党、团、工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会员申请退费,缴费年限需满一年以上(不满一年的只退会费本金);退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申请。
第五十九条 会费及商会资产必须独立管理、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不得与本商会会员建立的关联经济实体混同核算,也不得与会员单位的业务合并核算。
第六十条 会费及商会资产的经营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经营活动要按照会计核算制度向监事会和会长会议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
第六十一条 会费及商会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决策权由会长、执行会长依法独立行使并承担盈亏责任。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昆明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昆明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限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并经新当选会长签字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商会公告2014-03-10
- 昆明市镇雄商会会员手2014-03-07
- 成立“昆明市镇雄商会2013-10-11
- 昆明市镇雄商会会馆招2014-05-04
- 招聘启示2014-01-13
- 昆明市镇雄商会2024-03-20